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原告院不予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2014年11月25日 ,原告撤诉 。原、但无请求力 ,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 。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庭审中,
法官说法 :
借钱给他人
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后被告向其借款 ,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 ,
本案中,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审理:
法院认定案件为
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甚至有部分人从他人或银行借款然后转借给借款人获取利息差价,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时,其与被告张某约定,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法院予以支持 。在借钱的过程中 ,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 ,应认定为自然之债,承办法官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后 ,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