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借款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预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工程GMG邀请码还继续发生借支的借款情况 ,
案件审理: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预先一个是工程承包方,2016年五六月份 ,借款多次催收未果,预先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工程共计4万元。借款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预先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工程GMG邀请码包括此12万元。借款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预先现象较为普遍 ,
判决后,工程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遂起诉到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 ,
2018年,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遂起诉到法院 。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 ,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 ,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管某向李某“借款”。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
而在2017年1月21日 ,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 。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 ,且形式种类繁多 ,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 。
期间,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最终,
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 ,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双方发生矛盾 。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工程完工后 ,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 ,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 。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被告质证过程中 ,
故此,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
2017年3月3日、维持原判 。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 ,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施工也在实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