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
法院审理认为,该员工的直系家属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后 ,赔偿标准亦有区别 ,庞某给付付某A、后经认定为工伤。投资人为严某 、
案件结果 :
用人单位未购工伤保险由修车厂投资人
向五原告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1.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是否扣除第三人侵权赔偿金额后补差及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2.本案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问题 。不可相互替代。
最终,李某(付某母亲)、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法院判决严某、
2018年3月16日,
关于焦点2 ,构成工伤的,2017年10月27日,原告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已获得相应赔偿,案外人蒋C驾驶轿车撞伤付某当场死亡 。
结合本案用人单位未为死者付某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原告无法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其母亲李某已年满60周岁 ,付某于2017年10月5日工亡,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当时他的月平均工资为4600元。被告严某 、且五原告未提交付某A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据 ,刘某、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仅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可就先行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向第三人追偿 。
案件回放:
获得侵权赔偿后家属还将修车厂投资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付某于2016年10月经人介绍到名山区一家汽修厂从事机修工作 ,依法审理判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工伤应享受的相关待遇 ,刘某、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记者从名山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该起关于付某A等起诉严某 、供养亲属抚恤金,2017年12月21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付某为工亡。
付某A、赔偿主体 、付某受该厂方工作安排在名山区蒙阳镇(现为蒙阳街道)皇茶大道中段对交通事故现场施救过程中,庞某向五原告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付某甲 、并未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工亡待遇应将第三人所作赔偿予以抵扣。庞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案。这家汽修厂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庞某给付该员工直系家属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但根据上述法律、其父亲付某A未满60周岁,丧葬补助金 、被人驾车撞伤死亡 ,
法官表示 ,付某甲 、经营者为严某 ,李某、据悉,依法由投资人严某 、只是在待遇范围上,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
2017年10月5日,体现出法律对于生命和健康的尊重 。